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环发〔2021〕15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山东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立足于行业自律,以自愿申请为前提而开展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评价的会员单位业务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急预案、排污许可证申报、环境监理及验收等,生态环境项目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设备研发生产,工程的总承包建设,污染治理设备设施维护、工艺流程诊断、调试、技改等。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皆可自愿申请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经评价合格后,颁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五条 学会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服务能力的评价及证书发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遵循自律、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证书类别和等级
第七条 证书分四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又分若干专业(见附件1)
(一)环境咨询(环保管家)。
(二)环境污染治理总承包。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维。
(四)环境保护技术装备(环保产品)。
第八条 证书从高到低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三章 证书申请和评价
第九条 申请评价的程序
在学会网站(http://www.sdses.org.cn/)下载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学会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等程序,符合规定的发放证书。
第十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独立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社会信誉良好。
(二)具备掌握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三)具有相应等级的生态环境服务业绩或制造能力(见附件2)。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证书分类分级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确定申报类别、等级,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与电子版):
(一)《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组织结构和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文件。
(五)各类别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及业绩文件。
(六)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详见各附件填表说明。
第十二条 初审与核查
学会对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要求的,会同申报单位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踏勘工程业绩(二级及以上证书抽查工程业绩或生产现场)。
第十三条 学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判,形成专家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经评价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颁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并在学会官网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 获得证书的单位必须与学会签订《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5),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或单位发生分离、合并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见附件4)。
第十八条 证书期满后自动失效。继续申请证书的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证书复评,重新填写《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并附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相关业绩。
第十九条 证书仅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和挂靠。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证书等处罚。
(一)申报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证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证书,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转借、转让、挂靠和涂改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证书。
(三)持证单位所承接的项目或生产制造的装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注销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请系统的开发维护等费用由学会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评价的单位应建立与申报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并取得生态环境类继续教育证书。学会将定期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申请相关等级证书的单位可派对应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单位参加评价。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价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其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 王霞 13256185847 刘晨 15863180677 徐沛 18953195618
附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类别和专业表
2.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专业人员及业绩配备表
3.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4.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5.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
扫码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