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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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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7、8号锅炉掺烧市政污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对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78号锅炉掺烧市政污泥项目有关情况进行第一次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78号锅炉掺烧市政污泥项目。

建设单位: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技改。

建设地点: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88号。

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在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有78号锅炉机组东侧位置建设1座污泥干化车间,新增一套污泥存储输送设备、一套湿污泥处理一体化设备等,干化后的污泥依托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厂区78号热电联产机组现有锅炉系统进行掺烧利用。项目建成后,可实现200t/d含水率80%的湿污泥的处理能力。

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为2×1025t/h +2×330MW抽凝式汽轮发电供热机组(7#8#机组),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21025t/h的亚临界、一次中间再热自然循环汽包锅炉配2330MW双缸双排汽凝汽抽汽式汽轮机及其配套设施。现有工程锅炉烟气经SCR脱硝+低低温省煤器+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两级)+湿式电除尘处理后,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中的超低排放要求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表2排放标准限值(SO2≤35mg/m3NOx≤50mg/m3、烟尘≤5mg/m3),产生无组织颗粒物的场所采取加强密闭、洒水逸尘等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氨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现有工程外排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排污,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西新河最终汇入徒骇河,其它废水经厂区直接重复利用或经处理后重复利用。现有工程噪声源主要为锅炉引风机、送风机、碎煤机、给水泵、汽轮机、发电机、冷却塔等设备,经隔声、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达标排放。现有工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锅炉灰渣、废脱硝催化剂及脱硫石膏,锅炉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外售综合利用,废脱硝催化剂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现有工程罐区建有围堰及事故池,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预案及专项预案》,建立了应急救援机构,明确发生应急事故时各部门人员的责任分工,并且制订了应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风险可防可控。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88号。

联系人: 穆维府。                   

联系电话:13626350157

邮箱:13626350157@126.com

邮编:252000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山东初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网址链接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公众意见表见下方链接网址: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W020181024369122449069.docx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在公示期限内,公众可填写公众意见表以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馈给建设单位。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公众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示发布单位: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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